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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 · 张埴客
无双诗客到江干,愿借明珠一颗观(清彭际盛光绪吉水县志》卷三七《张埴传》 《吉水县志》:张埴字养直号泸滨,为诗文有奇气,早游湖湘间,诗名大起。客有自豪于诗者,以两语挑之云云。)
杜园九日红梅主人以为瑞彭潜心索赋 南宋 · 张埴
七言律诗 押真韵
鞠后西风醉饮醇,酝香酿影夺初春
几年江县依缘旧,一笑孙枝造化新。
钿翠半偏如意误,钥鱼晓放守宫人
是谁不识花为瑞,分寸跻攀及太真(同上书卷二八○九引《张泸滨诗》)
是日归馆中作 南宋 · 张埴
七言律诗 押先韵
一声湖外笑掀天,谁挽杨枝舣酒船。
倚柱宛然闻鹤语,买花却不要犀钱。
山阴拟去重为客,路滑归来亦悟禅。
还讶春风无勾事,绿林吹血化杜鹃(同上书卷一一三一三引《张泸滨诗集》)
洞庭书所见 南宋 · 张埴
七言绝句 押微韵
湿烟吹起岸东西,渔子藏舟四围。
脱下蓑衣扬去雪,不教人道钓鱼归(同上书卷二二六一引《张泸滨诗贰》)
东湖汤饼后进翁展墓饮嵩山踏雨泳归在行相继属和兰亭献之噤无半语果人情耶 其二 南宋 · 张埴
七言绝句 押歌韵
溪桥三日雨轻过,归影苍凉雨奈何。
诗落邙山松柏后,相看有愧少陵(同上书卷二二六二引《张泸滨诗》)
汉东先生韵六首 其六 南宋 · 张埴
七言绝句 押支韵
举矢欲向天狼时,草木零落美人迟。
中年新知旧别意,悲乐相忘荃独宜(以上明《永乐大典》卷二二五六引《张泸滨诗》)
春日瓶花 南宋 · 张埴
 押翰韵
鸟鸣木阴深,鱼动陂水漫。
燕坐南窗下,欣然得幽伴。
盈盈菩萨面,一莞生几案。
恍如空中堕,著我丈室看。
地偏风日隔,香艳不耗散。
无土种一根,他乡得把玩。
娇娆目接熟,老丑面失半。
物忌停涵久,无嫌汲新换。
不怀妙色身,长作如是观(同上书卷五八三八引《张泸滨集》)
西州访旧诸公皆沿檄去偕江一父过郎官湖赋此 南宋 · 张埴
 押寒韵
一池汉水秀可餐,十年借我江南看。
阴山夜半黑风起,此水与我心都寒。
可惜野狐不革面,当来栖凤俱生翰。
湖亭谢荷著句稳,霜月记忆浮杯宽。
端期岁晚同不朽,报答地主老郎官(同上书卷二二七○引《张泸滨诗》)
南宋 · 张埴
 押寒韵
夜静莫吟奇险句,恐惊明月堕波寒(清彭际盛光绪吉水县志》卷三七 《吉水县志》:邑人张埴少有诗名,客有自豪于诗者,吟曰:“无双诗客到江干,愿借明珠一颗观。”应声云云。)
丁守廉墓志铭1286年12月 宋末元初 · 刘辰翁
 出处:全宋文卷八二七五、《须溪集》卷七 创作地点:江西省吉安市
士不幸而用所学于科举,其得失饥渴、升沉胜败曾不如庶人之常业。
虽有宽易静笃之君子,十上五黜,幸不黜,愈恨恨乃甚于黜。
使夫怜伤太息者犹惑于其命,则所以烦瞀摧废当何如,而益退然确然,死而浩然,盖夺精失营者莫科举之为累,而其阨穷不闷者必学道之有得也。
余于记礼家老儒丁守廉之葬,若不知时世之已易,慨然道之如新,亦士之不幸,舍此无可言者,复于斯墓也不知何云,吾犹独为斯墓恨也。
呜呼!
科目之负人也多矣,由今言之,亦何恨于科目哉?
口授之徒,心相似之友,今年某某荐,明年某某第,又明年如某年,或喜曰:「桷榱收,梁栋宜有待」。
或喟曰:「广岂不当侯,不侯」。
君曰:「不然。
吾先鞭为有人矣」。
丙午,犹朝日也,揭焉而首选,不及送;
戊午且四十矣,再选辄再屈。
已而甲子复然,甲子至癸酉复然。
问谁贡,贡二人止,往往门弟子而止也。
吾州多士贡额多临江数倍,每榜后,考者为言某卷得复失,能使人出狂。
况一经屡试,白首洴澼,学虽吾事,而世貌哗名,殉者成路。
观其死之前日,犹明窗就晓,抄书自课如儿子;
死之日,复大书示其子云:「死非所畏,何必张皇?
学问不衰,死生不变」。
又实有得如此,其视往年场屋间梦,不类鸡之相践而木鸡之微视耶?
然昔之怜伤太息者至是犹不置,则书生之清论,世道之遗思也。
君之子敬直脩谨有礼,称其家声,屡至请铭。
凡求铭其先者,苟不得志于利达,必鄙绝科目,自附前辈
余嘉敬直用意真,取名浅,又见高安辛拱辰叙其同门受业身通者以十数,且云先生贫而介,视富贵人无足动其意,无妄言笑,乡党穆然敬之。
其自叙殖礼斋则云:先大父潜山先生出蜀,载书数千卷,曰:「使吾子孙免为俗子之归,亦免为势家所夺」。
繇是自号殖礼
以学殖易货殖,惩训严甚。
潜山庆元诸老,犹及章云山、叶水心、刘后溪,如杨西岩恢、项云叟寅孙辈又其徒也。
义理浸淫,有自来矣。
近见其《礼记集解》三十卷手藁,如虫蚀叶,盖老是经者。
初名里字守廉,晚犹称守廉
世居西江新喻
曾祖公逸。
祖居易,绍熙进士奉议郎、宰宜春潜山先生也。
父昱。
嘉定庚辰,年六十七。
娶欧阳氏,子四人:敬直、行直、养直、友直。
养直丙子走间道省亲,遇兵死。
孙男二:本度、复
社山其祖墓也,距家二里,祔焉。
其卒以丙戌二月,葬以十二月丙申
铭曰:
贡不贡,为槐梦。
丘盖多,于讴诵。
羿之彀,而不中。
名淹中,何必用。
涕斯沾,安致凤。
林寒斋墓志铭1246年 南宋 · 刘克庄
 出处:全宋文卷七六二四、《后村先生大全集》卷一五一 创作地点:江苏省南京市江宁
淳祐丙午,诏以迪功郎林公遇绝意干荣,杜门乐道,特改合入官,主管仙都观,仍下福州给札,令条其所欲言者。
守帅遣吏致上命,君顿首自言:素孱早衰,因而退处,本无高论,政尔偶然,不足当朝廷优礼。
州以君巽牍上尚书,诏不允。
君又言义无可取,拙不能言,惟有不取不言可以自明,愿得瞑目为山林之民。
其年九月丁巳,以疾卒于家,年五十八。
君世居福清石塘
配陈氏前葬清远里翁陂山之原,二子同、合以其年十二月丙申奉君合葬。
初,宝章公当任子,君不欲仕,公强之,调宁化
不忍去乃翁,乞奉南岳祠。
及宝章公服阕,或为君外移,得建之户掾,辞不行。
舍前有隙地,稍植竹树,疏沼沚,筑室其间,扁以「寒斋」,终其身不复出。
君性本慈孝,晚尤温恭,然教行于家,子弟甥侄皆力于善,肃然若恐其检责也。
自修而已,未尝律人,然行著于乡,比闾族党达于郡国,一有不善,惕然若恐其闻知也。
亲友仕而贵、倦而未归者,必相儆曰:「得无为寒斋之愧否」!
有位者下一令,行一事,必却顾曰:「寒斋不以为厉民否」!
君孑立无同侪,野处无寸柄,而远近翕然宗之方山之南,蒜岭之北,隐然有元夫钜人在焉。
李公韶佐春官,荐君榻前;
方公大琮除次对,上君自代;
赵公以夫召对,以遗逸举;
杜丞相范议召君,会薨不果;
俄李公召,再荐。
朝廷亦知君,遂有前诏。
是数君子者,虽力相推挽,犹自谓不足以重君,而惟恐君之以为浼己也。
君终岁不出户,而商论世事,酬酢物态,裁量人品,毫黍不差。
束书高阁,隐几永日,而单辞半句流出肝肺者,字字可传。
素羸,自四十以后萧然单栖,日或蔬食,取诸物者狭而望于天者啬,视名与利犹臭腐,身与家犹旅泊也。
其学邃于性理,贯儒、释,兼朱、陆,晚益精诣。
所著有《求心录》,六记百诗,别藁存《穷士》、《贫女》二吟、杂诗文百馀篇,馀悉焚去。
属纩留诗别其故人,遗言以隐服敛。
扬雄、陶潜皆好恬静,不慕荣利,然系累世故,濡足不去,潜超脱俗网,引身高翔。
故先儒书二人之卒,于曰「莽大夫」,于潜曰「处士」,岂非出者危而处者安、留者损而去者全欤!
然则书曰「处士林君之墓」者,非惟君之素志,亦吾儒之家法也。
君弟养直
其世系详见宝章公之志云。
铭曰:
猗君所立,与天壤俱。
超乎画前,复于性初。
以为释耶,则践乎实;
以为老耶,不放于虚。
探千古之秘宝而独得,丛一世之苦淡以自娱。
余所述者,迹之区区,若君之心,不可拟摹,有欲求之,于君之书。
王孺人墓志铭 南宋 · 刘克庄
 出处:全宋文卷七六四一、《后村先生大全集》卷一六三
王孺人名净慧福清人
父西应,擢武举第七人,从军马司,卒金陵
素豪举,久客京华,孺人独与母居,课臧获,勤耕织,变贫窭为丰裕
年二十一,嫔于石塘林君,名公选字养直
事舅宝章公如父,敬夫子如宾,奉伯母陈孺人如姑,里人以为内则。
养直疏财急谊,孺人每赞成之,无倦意。
自少至老,米盐群碎必手抄心计,惟于施予无吝容。
长子观初筮于潮,铁庵方公帅粤,檄致幕下,观奉二亲以往。
养直卒官下,孺人与二子奉柩返葬。
观历泉之录参、漳之推官,二郡之人皆称其廉,公车交荐,考举溢格。
孺人喜谓观曰:「汝通籍当作县,吾不喜闻敲朴声,奈何」?
观既引见,奏记光范,乞主管南外宗邸,且上宣教一秩,乞赠父承事郎、封母太孺人,纶言甚宠。
就养南外,官冷俸薄,至质鬻以供甘旨。
秩满不能入都,从橐或为丞相言其清贫,待次福建安抚司机宜文字。
孺人少有脾疾,晚更强实。
咸淳丙寅春,若体中不豫者,灯夕后犹子有内集,孺人饮食笑语如常,后三日忽感风眩,不语,摇手却药,索笔书身后事,以二月朔乙丑终于寝,年七十五。
二子:观,通直郎
新,早卒。
一孙,坚老
其年十二月壬午,葬于田源之阡,前临养直墓,后宝章公墓。
初,孺人以新祔养直,又卜斯岗为寿藏,而命观曰:「它日汝夫妇当祔我」。
观自失怙二十馀年,跬步不去亲,中间惟往返班见四阅月。
虽仕未通显,然所至下而士民,上而太守部使者,皆曰廉吏也,州闾族党皆曰孝子也。
及是观来乞铭。
悲夫!
余年二十三,辱宝章公馆甥,一门尊老如太丘朗陵,象贤如元方、叔慈,其女妇如德曜、道韫,何其盛也!
后二十馀年,宝章、焕章皆仙去。
又二十年,养直寒斋夫妇又相继奄忽,埋辞悉出余手。
与余同一辈行惟孺人,荧荧如曙星,今复铭其藏,余年遂八秩矣。
铭曰:
三从之中,允有其二。
夫隐逸民,子清白吏
四德全备,功言之懿。
一点灵明,死生之际。
锦诰疏封,彤管无愧。
已有养子不当求立判 南宋 · 叶岩峰
 出处:全宋文卷七七八三、《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七
照得阿陈,嫂也,张养中,叔也。
嫂欲立遗弃子为孙,叔欲以自己子为嗣,嫂叔相争,族义安在哉?
在法:户绝命继,从户族尊长之命。
又云:夫亡妻在,则从其妻。
阿陈自夫张养直身故之后,已守志三十年,抚养亲生一子颐翁,年二十四岁而夭,遂与颐翁立嗣。
以祖母之命,尽可以立幼孙;
以寡嫂之分,岂不尊于乃叔。
揆之尊长命立之条,委无违碍。
又在法:诸遗弃子孙三岁以下收养,虽异姓亦如亲子孙法。
张颐翁于绍定三年身故,其母阿陈当年收遗弃三岁小儿为孙,名曰同祖,当厅相验,今方八、九岁,可见所陈不虚。
揆以抱养遗弃之条,委为允当。
又在法:诸无子孙,许乞昭穆相当者。
阿陈自情愿为翁立嗣,庶几自子而孙,枝派甚顺。
况法中亦许无子立孙者听。
今张养中必欲以次子亚爱为继,殊不知亚爱,翁为弟,若以弟为孙,则天伦紊乱。
揆之昭穆相当之条,委为不合。
今仰阿陈收养同祖为孙,张养中所陈,碍法寄断,今后如再词,押上施行。